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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           
广东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8 【字体: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第十一章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随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乡村医生、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各种有关的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的不良后果,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第十三条 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乡村医生、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病员及其家属也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第十四条 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亡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断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由此造成的后果。凡能进行尸检的单位,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均应接受并认真做好尸检的各项工作,尽快写出尸检报告。尸检按现行标准收费,属医疗事故的由医疗部门负担,属病员及其家属负责的列为医疗费用。第十五条 各级医疗单位均应成立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负责对医疗事故事件进行调查,听取病员或家属的意见,核对事实,经集体讨论作出处理结论。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可在接到结论或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对一级医疗事故,暂未定性的医疗上的严重问题,各级各类医院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先作口头报告,并尽快填写《医疗事故报告表》一式三份(式样见附表一),逐级向县(区)、市、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院,要定期对医疗事故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式样见附表二),县(区)卫生局每季度向市卫生局报告一次,市卫生局每半年向省卫生厅报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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