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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种情况会使药店经营许可证被收回

文章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皇甫萍 点击:更新时间:2009-3-11 10:26:57           

  今年起,各地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将陆续到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食药监管部门在换证过程中严格换证标准,规范换证行为,并特别指出:药品经营企业若经营过假劣药品,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将不予换发,并收回原证,这意味着如果药店违规大肆售卖“山寨药”将不予换证。
  
  国家食药监局此次通知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如果存在下列9种情况之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将不予换发,并收回原证——
  
   ■不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办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未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
  
   ■经营过假劣药品,情节和后果严重的;
  
   ■出租、转让过《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连续半年以上未经营药品的;
  
   ■《营业执照》未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009年年检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
  
   ■换证的资料不全或存在欺报瞒报情形的;
  
   ■其他不符合换证要求的。
  
  记者了解到,用保健食品甚至普通食品冒充药品的“山寨药”系通知中所指的假劣药品中的一种。今年起,“山寨药”在药店被禁止销售,而现在国家食药监局明确规定了药店大肆售卖“山寨药”的处罚规定:也即不予换发新证,并收回原证。
  
  记者还了解到,今年起,药店售卖药品时将逐渐向消费者附上“药品档案”:一份记载有药品生产批次、药量、生产厂家等信息的“档案”收据,“档案”的另一份在药店留存并输入电子库,以备食药监管部门开展药品安全事件的快速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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